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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去问了社会事务中心,他们说只要交过养老保险就能领到生育金,但是不管养老保险的基数有多高,生育金的标准只有一个。请问JMM是这样吗?我可以通过加金来提高生育金的领取额度吗?


生育金是统一的,3000块

生活津贴是根据每个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来算的.

不懂,学习了~
丑婆 在 2007年10月19日 12:07 写到

生育金是统一的,3000块

生活津贴是根据每个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来算的.


好像是每个人上一年度的平均月工资为基数

如果是综合保险的人能拿这3K吗?

这3K去哪里拿的?

要什么手续吗?>


去街道拿3000   公司拿工资   我同事就这样的

3000块应该是晚育的津贴金额啦,正常的话应该是2500块.

然后产假的每个月按工资基数领生活费,如果JMS的基数超过封顶数了,格么超出部分由公司承担.

听说现在都是拿三千的,让后在拿工资补贴三个月,晚育是四个月,剖的在多半个月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上政府令第109号发布)
第十三条(津贴、补贴申领条件)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第十四条(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
  
  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第十五条(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个人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发给。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或者本市同类人员当月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或者失业补助金标准。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4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0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截止到2004年6月底全市已有450万从业人员参加了生育保险10万名生育妇女领取了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人均待遇标准为7200多元为了保障低收入生育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充分体现妇女生育的社会价值同时也为了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市政府已经对《办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调整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修改后的《办法》从2004年8月起正式实施凡2004年8月1日以后生产或者流产的生育妇女只要符合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条件都可按调整后的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办法》经修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新变化:

一﹑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下降生育保险单独缴纳
根据原《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为了不增加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办法》实施以来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是从城镇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中划转的
修改后的《办法》明确用人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比例从原来的0.8%下降到0.5%,并在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从22.5%调整到22%的同时另外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既减轻了单位的缴费负担又使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缴费显性化避免了用人单位因没有另行缴纳生育保险费而误认为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矛盾

二﹑提高低收入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修改后的《办法》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累计未满一年的从业的及失业的生育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全都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今年的标准是1847元)这样低收入生育妇女的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

三﹑调整生育妇女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办法》实施已逾二年随着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费用的提高和《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3年版)》中乙类药品按比例自付的实施生育妇女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的负担也有所增加为此修改后的《办法》规定: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从原来的2500元调整3000元;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从原来的400元调整为500元;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从原来的200元调整为300元进一步保证了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医疗需求保障了生育妇女的合法权益

此外修改后的《办法》还明确晚育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从原来的半个月调整到1个月,保证了相关政策的衔接,使计划生育的国策得到进一步落实

这个是新规定,前面9楼的那个规定已经过时了,呵呵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三条(津贴、补贴申领条件)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第十四条(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第十五条(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个人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风随柳絮 在 2007年10月23日 10:13 写到

如果是综合保险的人能拿这3K吗?

这3K去哪里拿的?

要什么手续吗?>


去社保中心拿,带好医院证明,收据,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什么的,产检的孕妇手册上好像都有的,还可以打市社保中心的24小时热线12333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那我们外地户口但是也交四金的也应该算啊!怎么没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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