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特地打电话到劳动保障局咨询的,具体内容如下:
凡是参加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的孕妈咪,必须是住院产生的费用才可以报销,平时的门诊费用是不可以的。
今年的起付金额是仍然按照2005年的标准,即2682.3元。超过此金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报销80%。剩下的部分,据介绍小姐说,上海市有规定,是由孕妈咪的所在企业支付的,我不太清楚,企业会这么好的帮我们都支付了?
另外,保险有最高金额的设置。
连续参保一年的,可以报销2005年全市年标准的4倍,即8万。全市年标准大概在2万左右。
参保一个月的,可以报销三分之一。
参保二个月的,可以报销三分之二。
参保三个月到五个月的,可以报销全市年标准,就是2万啦。
至于如何去办理报销,我就没有问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07年09月19日 15:59, 恋恋猫 作第 1 次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