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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报的标题是“孩子未满1周岁,产妇均可在家哺乳,劳动合同顺延”
网上的截文如下:
孩子未满1周岁 女工哺乳期内被解雇获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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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6-06 作者:余甬;袁玮 来源:新民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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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劳动合同不能被解除。日前虹口法院对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用工单位支付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00余元。 2006年初,蒋小姐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半年,到2006年10月24日合同期满。合同期满时蒋小姐已怀孕,工作到当年的12月26日。去年1月,蒋小姐生下孩子后,到单位申请办理哺乳期的休假手续,但单位以劳动合同法定顺延的理由消失为由,在去年11月解除了与蒋小姐的劳动关系。去年12月,蒋小姐向虹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用工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用工单位支付蒋小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889.74元。用工单位不服,起诉到法院。 用工单位认为,2006年10月24日劳动合同期满时,蒋小姐正处于怀孕期,为此公司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蒋小姐产假120天,哺乳假6个半月,将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蒋小姐哺乳期休假结束,即2007年11月9日止。次日,公司才终止与蒋小姐的劳动关系。用工单位认为,公司已依法给予蒋小姐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期等待遇,因此公司于2007年11月终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审理中,蒋小姐认为,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哺乳期结束,即孩子年满1周岁。自己在去年1月5日生育一女,按照上述规定,哺乳期应至2008年1月4日,但用工单位却在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显然违反法律规定。蒋小姐认为,孩子不满周岁时,自己都享有哺乳期待遇,而用工单位认为哺乳期只有6个半月,于法无据。 法院认为,依照相关规定,哺乳假为6个半月,女职工可以在家哺乳。孩子不满1周岁时,女职工都可享有哺乳期。法律同时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一般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蒋小姐去年1月5日生育一女,依法她的哺乳期应至2008年1月4日,双方的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这天。现用工单位在此之前就与蒋小姐解除劳动合同,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对此用工单位应支付蒋小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889.74元。 【法官说法】 按法律规定,哺乳假为6个半月,这是强制性规定,女职工可以在家休息哺乳婴儿。哺乳假结束至哺乳期结束这段时间,女职工可以在家休息,也可以上班,但若在家休息,则必须到单位办理哺乳期休假手续。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一般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 |
2008年06月09日 11:28, peggycaicai 作第 4 次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