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谁能帮我解决下问题呀,我和公司签合同到10月的,现在公司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本来想他赔偿我一个月工资就算了 ,综合保险补交到我做的月份,可是他们太过分了,说这个月给我全工资,可是这个月上到26号就是一个月了,综合保险说给我补钱,结果说一个月给我补20块,他们交是交200多的,我没同意,叫他给我补交,但是我实在咽不下这口气,我也不怕把事情闹大了,反正孕妇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谁能帮我出出主意?
最好是律师可以帮我出面的,可以付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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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根本不用请什么律师阿,怀孕一直到哺乳期结束,他都不能和你解除合同阿,你的合同就是顺延下去的。你打12333去举报下就好了。直接就和老板说,要么劳动仲裁好了。保险也是一定要交的,你产假的工资也是一定要全额付的。
女职工三期期间“孕期,产期,哺乳期”公司不能跟你解除合同。
建议你做的绝一点,让公司先陪你钱,但是不要写任何东西下来。然后直接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