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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及享受奖励和保障
[2007-05-11]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光荣证》:


(一)依法登记结婚;

(二)本市户籍;

(三)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

(四)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

(五)其子女未满十六周岁的。

丧偶或者离婚的公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光荣证》。

居住在本市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公民,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领《光荣证》。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所需材料】

申请领取《光荣证》的公民,应当提供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和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五)子女的户籍证明;

(六)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

申请人提供的前款规定中除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外的其他材料若非本市机构出具的,办理机关应该留存该材料的复印件。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一、符合规定的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公民,拟领取《光荣证》的,向本人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应当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三、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作出是否发放《光荣证》的决定。五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给《光荣证》。

(二)发现申请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光荣证》,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1、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的;

2、申请人已经提出再生育子女申请的;

3、申请人已经再生育子女的;

4、申请人违法生育子女的;

5、子女超过十六周岁的;

6、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

7、不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

【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可以享受的奖励和保障】

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可以享受以下奖励:

  (一)在子女年满十六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农民在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其独生子女按两个人计算分配面积;

  (三)在年老退休时,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十六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不愿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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