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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依据】
(一)、《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1995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二)、《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三)、《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沪计生委[1997]5号) (四)、 沪人计生委 [2001] 63号
二、【享受奖励的对象条件】
(一)可以享受退休后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的情况 1、符合本市领证或换证条件并且持有本市《独生子女证》的对象; 2、夫妻离婚前曾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孩子,并且已经领取《独生子女证》,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未再婚又未收养孩子,或者与未生育孩子的对象结婚后未再生育又未收养孩子的; 3、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都领取过《独生子女证》,并且都判给对方抚养,现家庭没有子女的再婚夫妻双方; 4、持有外省市《独生子女证》的本市一方职工。
(二)可以享受婚后无子女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的情况 1、夫妻结婚后,未生育过孩子,又未收养过孩子的; 2、夫妻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子女死亡又不再生育,且均未收养孩子的; 3、丧偶或者离婚的一方,未生育又未收养过孩子的; 4、现家庭无子女的再婚夫妻中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 5、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的夫妻中,婚后无子女的本市一方职工。
(三)不能享受退休后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的情况 1、夫妻虽然只生育了一个孩子,但没有按规定领取《独生子女证》; 2、未婚者; 3、生育了一个孩子但没有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离婚后,没有再结婚并且不带孩子的一方; 4、从未生育或收养孩子的一方与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孩子并且抚养该孩子(指没有领取过《独生子女证》)的另一方结婚后,又离婚的。
三、【办理程序】
(一)、凡1992年底参加工作,2002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符合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人员,办理程序: 1、领取过《独生子女证》的人员、婚后无子女人员,向所在单位领取并填写《申请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证明》,并由单位初审,加盖单位公章。 2、当事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计生办审核盖章。 3、当事人将街道、镇审核盖章的《申请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证明》交其所在单位,由单位填写《职工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请表》,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审批。
(二)、证明材料要求 1、领取《独生子女证》人员,需出据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和《独生子女证》, 2、离婚或者再婚对象还需出具离婚证明,如孩子由对方抚养,并且本人无法出具原已领取的《独生子女证》,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3、婚后无子女人员,需出具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或者再婚对象还需出具离婚证明。
四、【受理部门】:
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的街道、镇计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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